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而制定。

第二条:规则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阳明是指上海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是指委托阳明拍卖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竞买人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在阳明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受拍卖品的资格和条件。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是指在阳明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五)拍卖品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阳明进行拍卖的物品

(六)拍卖日是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阳明公布的正式进行实际拍卖交易之日;
(七)拍卖成交日是指在阳明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品成交的日期;
(八)落槌价是指拍卖师落槌或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是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阳明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是指阳明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约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是指委托人提出并与阳明协商后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书面确定的拍卖品的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是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阳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阳明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阳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视为完全接受且遵守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和约束,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阳明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它方式竞投,均一同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如有任何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阳明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阳明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质量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阳明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质量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阳明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与否不影响拍卖品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的事实。阳明、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阳明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阳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阳明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通过上述方式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章:阳明的诚信承诺

第六条:阳明的诚信承诺

阳明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以知行合一、诚信经营为公司的基本理念。阳明承诺在组织拍卖活动中和公司经营的其它相关活动中,以诚信对待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
阳明对与拍卖活动有关的事项作出如下具体承诺:

(一)阳明保证按本规则约定和本行业通行的标准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之拍卖品;保证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将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品原物返还给委托人;
(二)阳明将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对拍卖品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在图录、相关说明资料中陈述自己对拍卖品的意见。但阳明对拍卖品的任何陈述、意见并不在任何形式上构成对拍卖物的质量、真伪、年代、作者及其它任何信息的任何保证、担保;
(三)阳明承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按本规则约定妥善保管买受人竞买成功之拍卖品,在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本规则约定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拍卖品如有任何损毁或损失,阳明将以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买入价为限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阳明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品是拍卖时展示的同一物;
(四)即使按本规则约定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已经转移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阳明仍会妥善保管委托人未按期取回或买受人未按期领取的拍卖品。但阳明的此项诚信行为并不表示阳明承认其对此种拍卖品负有保管义务,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及阳明保管费用均应适用本规则下文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为提倡知行合一、诚信经营的理念,彰显阳明的信用与品牌,阳明可能会在公正一流的专家指导下,对部分拍卖品实行保真制度,但其保真的拍品范围、内容、条件、期限等均会在每次拍卖前予以公示。若有公示的部分,则可不受本规则第四条之约定。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

第七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阳明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并与阳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与阳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与阳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阳明对拍卖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八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阳明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与阳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但阳明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九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阳明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阳明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阳明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阳明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阳明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十条:保留价

除阳明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阳明对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书面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委托方授权之拍卖品流标之后,阳明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活动后出售,委托人须向阳明支付佣金。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阳明不对某一拍卖品在阳明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阳明的决定权

阳明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展览或其它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上拍与否、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场次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二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阳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阳明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阳明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阳明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阳明向委托人发出领回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于阳明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阳明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委托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阳明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阳明有权以阳明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阳明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三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阳明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阳明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持有疑义;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阳明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阳明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阳明及/或第三人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四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阳明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阳明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向阳明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果因为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使阳明受到任何第三人索赔,阳明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与阳明另有约定外,在委托人与阳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阳明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阳明的保险,保险金额以阳明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阳明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阳明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六条: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阳明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向阳明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向阳明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时终止(以先到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未上拍或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阳明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十五日为止。

第十八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阳明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其拍卖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阳明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阳明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约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九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暴动、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均不在阳明的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阳明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阳明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阳明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阳明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约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阳明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阳明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阳明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同时另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同意阳明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同意向阳明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无保留价的,为该拍卖品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约定向阳明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应当支付的其它费用,则阳明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内,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阳明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阳明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阳明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阳明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阳明也可以自身名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十五日内未向阳明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阳明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三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阳明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为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享有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阳明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阳明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税项

委托人通过拍卖所得出售收益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规定办理。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八条:阳明之最终决定权

阳明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向买受人追索拖欠的任何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阳明向委托人发出领回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于阳明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并向阳明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阳明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按阳明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入中扣除第一次拍卖时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阳明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阳明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阳明同意,拍卖品自离开阳明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否则阳明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阳明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阳明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它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阳明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阳明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亦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阳明举办的拍卖活动,阳明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阳明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均以原物为准。
阳明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阳明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除有特别公示外,阳明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阳明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亲自鉴定、邀请专家共同查验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是否与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赖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单;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填写并签署登记单;在正式领取竞投号牌后,方视为正式竞买人。
竞买人请妥善保管竞投号牌,非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拍卖活动现场持相应竞投号牌者阳明将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五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阳明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阳明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竞买人买受多件拍卖品的,该保证金及/或已付部分价款用于抵作其中哪件拍品的价款,由阳明单方面决定)。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如果阳明对某些竞买人的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存有疑问,阳明有权要求该竞买人提供其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相关数据,并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阳明也有权要求该竞买人交纳高于通常标准的保证金。如果该竞买人拒绝阳明的要求,阳明有权拒绝其参加阳明的拍卖活动。

第三十六条:阳明之选择权

阳明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阳明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阳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阳明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竞买人的代理人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阳明出具书面证明并经阳明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且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时间。

第三十九条:委托阳明代为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阳明认可的其它方式委托阳明代为竞投。阳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阳明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阳明出具书面的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约定同时缴纳保证金。否则,阳明有权拒绝该委托。

委托阳明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阳明。

竞买人委托阳明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是阳明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的竞买人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阳明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委托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委托阳明以相同委托价竞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交至阳明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二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阳明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有权拒绝任何应价。在出现争议时,亦有权决定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三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阳明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阳明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拍卖成交,且拍卖品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拍卖品的买受人。

阳明进行拍卖时,若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共同签名。成交确认书的签署系拍卖品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证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买受人应支付的佣金及费用

买受人应支付阳明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阳明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阳明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阳明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阳明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阳明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币种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应领取拍卖品,以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九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先到者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买受人向阳明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十五日届满。

第五十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付款后,于阳明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阳明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阳明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由于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一条:包装及运输

阳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阳明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阳明对买受人提供的非营利性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阳明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阳明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自阳明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之时,则视为阳明已向买受人交付该拍卖品,同时亦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一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阳明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阳明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阳明将尽其所知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三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阳明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本规则约定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二)对买受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解决程序,要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三)解除拍卖品买卖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则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十五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阳明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后第十六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阳明另有协议者除外;
(五)对买受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解决程序,要求赔偿因其违约给阳明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阳明为诉讼或者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
(六)留置由同一买受人购得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阳明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阳明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阳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阳明全部款项的,阳明有权另行追索;
(七)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八)经征得委托人同意,阳明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九)其它适当措施。

第五十四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阳明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阳明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向阳明支付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后第十六日起至实际领取之日止期间的保管费,每日保管费按落槌价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买受人亦应按落槌价的百分之一的标准向阳明支付上述期间的保险费。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和费用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阳明有权视具体情况处分该拍卖品,并以处分所得价款抵偿阳明应收取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费用。
(三)将拍卖品交付提存机构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提存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五章 其 它

第五十五条: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品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应按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以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六条:保密责任

阳明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阳明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七条:鉴定权

委托人与阳明签署拍卖合同后的任何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品已交付买受人、委托人已获得出售收益后),如果阳明认为需要,可以自行对拍卖品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记载不符的,或者鉴定结论表明此次交易将有损于阳明商誉的,阳明有权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拍卖合同。如果拍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委托人应当退还出售收益;如果委托人违反了本规则第九条之保证事项,委托人还应当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著作权

阳明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阳明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书籍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书籍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九条:免除责任

阳明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阳明有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但是,阳明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六十条:对阳明商誉损害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就阳明的诚信(包括但不限于:就阳明返还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品的同一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等)提起诉讼或作出其它损害阳明商誉的行为。

买受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就成交的拍卖品的真伪发表没有根据或不负责任的意见,或者就阳明向其交付的拍卖品的同一性等提起诉讼或作出其它损害阳明商誉的行为。

其它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亦不得就成交的拍卖品的真伪发表没有根据或不负责任的意见,或者作出其它损害阳明商誉的行为。

以上三种情形,阳明均有权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阳明,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阳明。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阳明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阳明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它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阳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相关各方应向阳明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六十四条: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48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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