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省 银 行 纸 币 史 略
(南京) 孔祥贤
1948年9月2日,新疆省政府为执行《省银行条例》,令新疆商业银行改组为新疆省银行,但因有部分商股,准暂缓改组,而先行改名。12月1日改称新疆省银行,前以新疆商业银行名义发行的新旧版省币仍继续流通使用,视同省行纸币。9月以后发行省行新钞,其中大多由前新疆商业银行纸币改印新疆省银行行名后发行。根据新疆省财政经济整理方案(草案)的规定,应从11月1日起发行新疆省币,定名为新疆省金圆流通券,与金圆券的比率为1元新省流通券兑换金圆券2元,发行定额750万元,发行后两个月内,将原有省币以120万元折1元流通券的比率收回,但此方案未经实施。后又发行大额的纸币,计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6亿元、30亿元,除100万元券外,其他票面均标明等于金圆券币值(以60万元新省币折合1元金圆券)。
1948年11月30日,该行发行月报表上记载,至10月31日止,发行新版新币5,624,831 600,000元,旧版新币125,109,378.50元,合计发行新币5,624,956,709,378.50元,11月份发行50万元券42,500亿元,100万元新券5,000亿元。总共发行新旧版新币10,374,956,709,378.50元。
据国民党中央社1948年12月30日电:“据报:新疆省银行自十一月廿九日发行100万元新币后,即日物价上涨三倍,贫民及公教人员生活堪虞,影响地方治安匪浅云。”
1949年4月30日该行填报的发行月报表上记载:1949年3月底,新疆省银行发行新版新币816,624,835,168,000元,旧版新币125,109,378.50元,合共发行(流通)新旧版新币816,624,960,277,378.50元,4月份增加发行3000万元券9万亿元,6000万元券342万亿元,6亿元券2,580万亿元,30亿元券24,000,000万亿元,共计增加发行大额新币券5,331万亿元,总计1949年4月底止,新旧版新币流通额达6,147,624,960,277,378.50元
1949年5月10日,该行发行了中国货币史上钞票面额最大的纸币——60亿元的新币(折合金圆券1万元),而其价值只能买一盒火柴。又据财政部钱币司1949年8月报告,新疆省银行“至本年五月底止,(新币)共发行达6,200万亿元,以其流通区域之狭小,发行数字之膨胀,币值之低落,适时改革,自属必要”。
1949年1月9日,包尔汉任新疆省主席后,想在金融上切断同国民党政府的联系,因此于5月20日改革币制,并公告施行。其要点为:(1)以银元为本位,每元重库平7钱2分,含纯银90%,所有国内流通之银币,其成色份量与本省银元相等者,一律流通。(2)发行银元票1元、5元、10元计3种,辅币票为1分、5分、1角、2角、5角和1元计6种。(3)自7月1日起收回新币6000亿元合银元1元,三个月内全部收回。但该项币改方案,直到1949年8月方经财政部批准。除照准以上各项外,并准将该省行缴存中央银行新币准备金金银、外币中的1000万元,发还本省自理,以为收回新币及稳定币制之用。对于新省行已发行之10元、5元面额的银元券限定在新省1元券及辅币券发行办法核定后收回,并指定迪化、哈密为兑现地点。1949年9月底止,新疆省银行发行银元券及银元辅币券4,342,000元。1949年9月25日新疆省和平解放,省行发行的银元券及辅币券暂准流通。这时还发行过再版1元券,1950年又增发银元票5元和10元券。
新疆和平解放后,各族协商会议决定,暂时保留新疆省银行机构,作为地方银行,关于货币:(1)承认银元票为暂时的合法货币,斩断与银元的联系,不再兑现,确定银元票1元折合人民币500元。(2)逐步统一省内币制,于1950年将三区期票用银元票全部收兑回来,不再流通。(3)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决定,在新疆省内发行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以收回银元票,银元票1元兑人民币350元。此时银元票与现大洋的比价已为银元票60元换现大洋1元。(4)金银与银元禁止在市面流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收兑。
1950年8月16日新疆省银行总行办理结束,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省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