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始末
(镇海)蔡小军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欧战结束后,盟军东下,对日全面加紧攻势。日本节节败退,抗战胜利即将在望,台湾光复亦指日可待。为了迎接台湾回归,国民政府全面展开接收预备工作,财政部也关于处理台湾货币事项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研究。
6月21日,财政部在蒋总统的批准下,致电中央银行,要求预先统筹发行台湾地名钞券。经中央银行估定,台湾所需流通筹码数额暂定为二十亿,计划先暂印拾元、伍拾元二种面额,将来由央行派专人随军携往,用以支付盟军及国军在台登陆后所需之军政费用。
8月15日,财政部召开联席会议,商议有关事项。钱币司认为台湾地名券一时筹印不及,为兼顾事实及迅赴事功起见,提议暂将保安公司已印就之伍拾元券三千万张,交中央印刷厂及中华书局在正面加印中文“台湾流通券”字样,以应急需。一面赶速筹印台湾流通券,以便日后能尽快将加印字样之法币收回。这个提议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同月29日,国防最高委员会以处字第316号训令,核凖通过有关中央银行拟将保安公司及德纳罗公司印就之拾元及伍拾元券加印“台湾流通券”在台行使案。
面对台湾地区的特殊情况,各方又几经磋商,终由行政院长宋子文令中央各银行在台暂不设分行,并嘱整个接收台湾银行维持其固有业务。有关台湾流通券发行事宜,财政部长俞鸿钧也同意中央银行可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但对所拟委托发行办法,应到台后体察实际情形而定。
10月25日,台湾光复,陈仪出任台湾行政长官。同日公布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办法七条:
政府为适应台湾省人民生活,安定市面起见,特凖中央银行发行台湾流通券,依照本办法办理;
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为台湾省境内流通之法币,凡台湾省境内完纳赋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均使用之;
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
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准备金由中央银行专户存储;
伪造或变造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者,依刑法伪造货币罪论处;
台湾省与内地之汇兑由财政部另订办法管理之;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日本统治者遗留下来的货币善后事宜,台湾行政长官陈仪在接收台湾银行后,也准备以印制新券自办发行之权,并拟出《整理台湾币制办法》七项:
台湾银行原发百元以下旧券暂凖通用。
接收后仍以台湾银行名义,改用中华民国年号印制新券与旧券同样行使,除接济军政各项费用外,并用以调回同额之旧券。
所有抵充发行准备之日本债券,概交中央,由中央换给公债,作为新发行之准备。
百元以上大票暂禁流通,只准送交银行作为存款,按生活程度限额支取。
日人所发军票或其杂钞概行作废。
盟军在台需用现款,应以美钞向台湾银行调换。
一俟中央整理币制,对美、对日比率确定后,即用法币,按照新定比率,将台湾银行钞券全数收回,以完全国币制之统一。
此办法得到了行政院的通过,10月1日,宋子文令财政部按陈仪所拟办理,台湾流通券暂不发行。
然而因台湾市面流通迫切需要的实际困难,陈仪又于11月10日致电行政院长宋子文,要求在台湾银行尚未印刷新券之前,仍依照委托发行办法,由中央银行将已印就之台湾流通券五亿元速运来台,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以应急需。但财政部对此甚为不满,也于29日复函行政院秘书处,认为台湾流通券转手台湾银行发出,与中央统一发行之宗旨不合,且将招致外界疑虑,影响该券信用;更借口若委托台湾银行发行台湾流通券,复由该台行印发新券,则同时发行两种新币,更将引起货币上之紊乱为由,拒绝了陈仪的要求。
至此,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的发行计划终告流产。
补记: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为中央银行钞票中不可多得之名誉品,现所见实物仅为中央印制厂上海厂印刷的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三等,存世颇为少见。
——原文刊登于1998年新加坡《亚洲钱币》创刊号